香港资本市场:联交所就除牌及《上市规则》其他修订发表咨询总结

2018-06-06 09:52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联交所)于2017年9月就除牌及《上市规则》其他修订咨询市场意见,拟改善主板及GEM的除牌程序,以针对解决发行人上市证券长时间暂停买卖的问题。
2018年5月25日,联交所刊发相关咨询总结,并刊发有关长时间停牌及除牌的指引信(GL95-18)。有关《上市规则》修订将于2018年8月1日生效。
 
主要《上市规则》修订
 
新增一项除牌准则,让联交所可在发行人持续停牌满18个月(GEM:12个月)后将其除牌。
设定一套新的除牌程序,容许联交所刊发除牌通知并给予发行人一段指定的时间补救相关事宜以避免除牌,或于适当情况下即时将发行人除牌。
删除《主板规则》第17项应用指引,因新的除牌程序亦适用于没有足够业务运作或资产的发行人。
对生效日前已停牌的证券发行人实施过渡安排。
对若干停牌规定提出多项修订建议,旨在将停牌时间尽量缩短。
 
修订后的除牌架构
 
《上市规则》的主要修订如下:
 
定时除牌准则
 
联交所将在《上市规则》中新增一项除牌准则,让联交所可在主板发行人持续停牌满18个月后(GEM发行人为12个月)将其除牌。修订后的《上市规则》将给予停牌中的发行人一个明确期限,促使他们尽快采取行动以复牌。这项修订为联交所将发行人除牌提供了一个明确的基准。
 
除牌程序
 
在修订后的《上市规则》下,联交所在根据《主板规则》第6.01条和《GEM规则》第9.01及9.04条中的除牌准则进行除牌时可以:
 
1、刊发除牌通知并给予发行人一段指定的时间(时间长度根据每个案例的具体情况而定)补救相关事宜以避免除牌,或
2、即时将发行人除牌(仅在触发除牌准则的事宜对上市基本原则有根本性影响并且不能补救的特殊情况下才会行使这项权力)。
 
删除第17项应用指引
 
由于缺乏足够业务运作或资产的发行人现可通过定时除牌准则或《主板规则》第6.01条的除牌程序被除牌,因此《上市规则》不再需要第17项应用指引并将其删除。
 
过渡安排
 
对于受制于第17项应用指引在生效日前已持续停牌的的主板发行人而言,此应用指引仍然适用。对其他主板发行人而言, 若截至生效日当天发行人的证券持续暂停买卖:
 
1、少于12个月:定时除牌准则所规定的期限将由生效日开始计算;或
2、12个月或以上:定时除牌准则所规定的期限将视为由生效日前6个月已开始计算。
 
对在生效日前已停牌的GEM发行人而言,定时除牌准则所规定的期限由生效日开始计算。
 
* 附录一 ——《上市规则》变动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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