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消息!CDR申报通道正式打开,今起接受发行申请!

2018-06-07 12:26

6月6日23点42分,证监会一连发了9个文件,为创新企业在A股融资铺路。从发布的规则来看,重点内容包括了:
 
一是明确了存托凭证的法律适用和基本监管原则,对存托凭证的发行、上市、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等作出了具体安排。
 
二是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创新试点企业不再适用有关盈利及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发行条件。
 
三是设定了严格的试点企业选取标准和选取机制。
 
四是要求要经具有经验的保荐机构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全面、审慎核查后,认为完全符合试点标准、发行条件和各项信息披露要求的,可以向证监会提出纳入试点和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的申请。
 
五是强化了信息披露义务。
 
六明确了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九份文件为新经济打开大门
 
证监会发布的9份文件包括了:
 
《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修改并发布了: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办法》)
 
还同时发布了:
 
《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
 
《中国证监会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3号——试点红筹企业公开发行存托凭证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试点红筹企业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并上市申请文件》
 
《保荐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尽职调查工作实施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2号——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特别规定(试行)》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创新企业选取标准高于“独角兽”
名单具体怎么定?
 
前期市场热烈讨论的“独角兽”概念,并不能与我国资本市场重点支持的创新试点企业范围完全重合。
 
一言以蔽之,我国资本市场此次支持的“创新企业”须满足较高的准入门槛。试点企业的选择标准比所谓“独角兽”,还是高……不少的。
 
《若干意见》明确的试点企业硬门槛包括:
 
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企业(包括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者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透露,试点企业将是少数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且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
 
总体上看,门槛高于市场口语化说法的所谓“独角兽”企业标准。
 
据了解,证监会还制定发布了《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对试点企业的具体选取标准进行细化完善,同时明确试点企业的审核程序。
 
在发行审核中也将严格把关,审慎选取试点企业,充分考虑国内国际市场情况,把握好试点的数量和节奏,平稳有序的开展试点工作,不会一哄而上。
 
需要注意的是,入选试点企业名单,并不意味着监管部门为这些企业的质量、投资价值、投资者收益作出背书。投资者还是应当充分评估试点企业的各项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策,自主判断试点企业的投资价值。
 
创新企业将合理安排发行节奏
非创新企业IPO渠道畅通
 
CDR试点发行是分批次的吗?未来试点范围如何扩大?创新试点企业发CDR和IPO将如何协调推进?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符合试点条件的红筹企业,可以优先选择通过发行CDR在境内上市融资;符合股票发行条件的,也可以选择发行股票。符合试点条件的境内企业,可以直接在境内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这位负责人说,证监会经过深入研究,广泛借鉴国际市场的成熟经验,推出了相应的融资工具,设置了相应的制度安排,供创新试点企业选择。
 
此次试点工作,重在制度建设,并根据试点情况加以改进完善,条件成熟时,逐步扩大试点企业范围。
 
按照《若干意见》里规定的创新试点企业“硬门槛”,试点企业多为巨头企业,市场有担心认为,安排这样的企业发行上市,可能会挤占其他中小创新企业的上市机会和资源。
 
就此,上述负责人回应表示,为稳定市场预期,本次试点将严格按标准和程序甄选企业,把握企业数量和融资规模,同时依法严把入口关,稳妥推进创新企业发行股票和CDR试点,合理安排发行时机与发行节奏。
 
未能纳入创新试点的企业,其正常IPO渠道也始终是畅通的。那些经营情况良好、运营规范、符合发行条件的企业,都可以按现有程序提交IPO申请,正常审核。
 
设立科技创新咨询委
创新企业经咨询委咨询后上发审会
 
按照资本市场创新企业试点实施方案,证监会将成立中国证监会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 (下称“咨询委”),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咨询委定位为证监会的政策咨询机构,负责向证监会以及发审会、并购重组委、沪深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提供专业的咨询和政策建议。
 
咨询委主要以召开会议的形式履行职责。创新企业试点过程中,咨询委将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围绕申请创新试点企业的技术状况、模式特征、发展前景等相关情况进行讨论。试点企业经过反馈会和初审会后,再召开发审会,对企业是否符合法定发行上市条件进行审核。
 
值得注意的是,咨询委并不是为服务新经济试点专设。
 
除对申请创新试点企业的技术状况、模式特征、发展前景等相关情况提供专业咨询外,咨询委也对IPO、再融资、并购重组审核,以及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咨询委由从事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主要包括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的权威专家、知名企业家、资深投资专家组成。咨询委的委员由中国证监会按照依法、公开、择优的原则聘任,并根据工作需要动态调整。
 
VIE企业AB股企业如何安排试点
 
资本市场重点支持的创新试点企业中,有不少企业存在VIE架构或者AB股安排。对这类企业,监管部门也作出了针对性的安排。
 
什么是VIE?什么是AB股?
 
    
境外市场通常采用信息披露方式,对VIE架构进行监管。AB股结构起源于美国,目前在科技创新企业中已越来越常见。
 
证监会对存在VIE架构和AB股安排的创新试点企业明确了以下政策: 
 
存在VIE架构的红筹企业有的已在境外发行上市,其公司治理和运行规范等方面适用注册地的相关规定;
 
尚未发行上市的VIE架构企业,因为其情况各不相同,证监会将根据试点企业的不同情况审慎把握,存在VIE等特殊安排的,须进行充分披露。
 
试点红筹企业存在AB股差异安排的,其投资者保护水平总体上须不低于境内法律的保护程度,且应当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对存在AB股差异安排的红筹企业,将设置维持特别投票权的前提条件。一是特别投票权不随相关股份的转让而转让;二是公司上市后不得通过各种方式提高特别投票权的比重。
 
券商保荐创新试点企业
新增特殊尽调要求
 
为了规范和指导保荐人保荐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CDR的尽职调查工作,提高尽调质量,证监会制定发布了《保荐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尽职调查工作实施规定》(下称《尽调规定》),明确了对创新企业特殊情况的尽职调查要求。 
 
《尽调规定》共十二条,主要包括下述三项内容:
 
增加了对创新企业特殊情况和相关风险的尽职调查要求。
 
包括:在公司治理方面,增加保荐人对协议控制架构、不同投票权结构、投票协议或其他公司治理特殊安排的尽职调查要求;
 
在存托凭证发行方面,增加了保荐人对存托托管安排和对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保护安排、存托人对基础证券及其相关财产的安全保障安排、托管人资格资质情况及其他与存托凭证发行上市相关事项的尽职调查要求;
 
在风险因素方面,增加了保荐人对境内外法律制度差异、公司治理特殊安排、基础股票变动等因素导致的风险的尽职调查要求;
 
在投资者保护方面,增加了保荐人对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总体安排是否不低于境内法律要求的尽职调查要求;
 
此外,还增加了对创新企业境外违法违规情况、境内证券事务机构设立情况等的尽职调查要求。
 
简化了部分对创新企业不适用、不必要的尽职调查要求。
 
具体而言,一是对不存在改制等环节的创新企业,豁免了保荐人对相关情况的尽职调查要求。
 
二是对红筹企业,简化了对改制设立、历史沿革、发起人等情况和境外市场募集资金情况的尽职调查要求。
 
三是对符合规定的创新企业,简化了对本次募集资金情况的尽职调查要求。
 
完善了对部分创新企业的尽职调查方法。
 
允许保荐人通过查阅境外招股说明书、年度财务报告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公开披露文件、利用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等方式进行尽职调查。
 
CDR投资者可以通过五种方式维权
 
对于此次创新企业试点,在平等对待境内外投资者的总体原则下,证监会要求发行主体不得有任何实质性损害境内投资者权益的特殊安排和行为,对于发CDR的试点企业提出了五方面投资者保护要求:
 
 一是在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违法行为侵害的情况下,试点企业应当确保境内投资者获得与境外投资者相当的赔偿。
 
二是为了加强对尚未盈利试点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强化其对投资者的责任意识,在试点企业实现盈利前,上述人员不得减持上市前持有的股票。
 
三是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确保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股票持有人相当。
 
四是为了确保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安全,要求存托人和托管人将存托凭证基础财产与其自有财产有效隔离,不得将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归入其自有财产,不得违背受托义务侵占存托凭证基础财产。
 
五是要求存托协议明确约定因存托凭证发生的纠纷适用中国法律,由境内法院管辖。
 
对于投资者权益受损害的,有五种维权途径:
 
 
一是受损害的存托凭证持有人按照存托协议的规定,选择存托凭证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是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存托凭证持有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是存托凭证持有人可以根据我国《仲裁法》规定,与试点相关纠纷的当事人自愿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并据此申请仲裁。
 
四是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存托人、证券服务机构等主体发生纠纷的,可以向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贵任公司及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五是证监会公告开通并试运行“12386”证监会热线,可以适用于试点业务涉及的投资者诉求处理。
 
合理安排发行时机 理性投资
 
值得注意的是,首批6只“独角兽基金”也于6日正式获批,上限规模总计可达3000亿。而对于CDR发行之后可能对A股流动性形成的压力,监管层也考虑在内。
 
证监会晚间明确表示,将严格掌握CDR试点企业家数和筹资数量,合理安排发行时机和发行节奏。
 
CDR申请可以着手了。从证监会晚间公布的规则来看,涉及到发行申请的标准都已经明确,之后还需要交易所推出上市的相关规则。但由于递交申请到获批上市还有一段时间差,对于有发行CDR计划的企业及中介而言,已经可以启动推进。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根据企业各自情况,科学设计发行方案,对机构投资者参与询价建立合理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专业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审慎报价。”证监会称,希望市场各方理性投资,不要跟风炒作,共同推进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综合整理自新浪财经、券商中国、上海证券报等媒体报道
Powered by RRZC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