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消息,今天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发布,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网络借贷行业有了正式的法理依据,这将有助于促进行业的合规、健康和持续发展。
对此,业界人士纷纷点赞,认为这将对整个行业形成利好。P2P大佬发表了他们的看法。
91金融创始人、CEO许泽玮解读:
在行业接二连三爆发危机之后,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可谓是非常及时,而且进行了有效的细化。和之前的预期相比,这次细则并没有特别的严格,而是更加有针对性和实用性,可谓宽松乐观。91金融非常支持此次意见稿的出台,我们认为这对行业的肃清和可持续的发展有非常重要的正面推动作用,将是行业一个重要的信号,从此通过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引导行业走向法治轨道上来。
此次征求意见稿有六大特点:
1、采用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中采用了以负面清单为主的管理模式,明确了包括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等十二项禁止性行为。这种管理模式实际上比较温和,结合了网贷行业正处于探索阶段,并没有进行特别严格的管理方式,这也就意味着,除了清单上的禁区,其他经营行为并没有特别设限,对于整个行业给了比较宽容的态度。
2、坚决禁止各类线下P2P
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
3、明确平台信息中介的定位
明确指出平台不是金融机构,不设注册门槛,不能进行担保,但可引进第三方担保。这对平台的性质和经营范围作出了明确限定,也就意味着目前大部分的平台需要整改。
4、强化信息披露要求
明确要求各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建立业务活动经营管理信息披露专栏,定期以公告形式进行向公众披露,而且还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审计。意味着必须增加平台透明度,以便让投资人获取足够的信息来判断风险,这就与出借人自行承担资金风险的规则形成呼应。
5、备案制度
P2P平台的网站要到电信部门备案,否则不能经营,这意味着强化了事前管理,从备案开始强网贷机构的设立,明确了金融办、行业协会的作用,接下来各地的网贷行业协会都会进一步发展,各大平台都会进一步申请加入。
6、投资人分级管理制度
网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出借人实行分级管理,设置可动态调整的出借限额和出借标的限制。这意味着机构需要更具责任感,同时更专业,不是一味自由发展,需要对出借人的年龄、健康状况、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接下来,更具专业能力的风险管控人才和财富管理人才将进一步受到行业追捧。
融360首席分析师徐瑾解读:
一、明确P2P信息中介定位
对于网贷机构,征求意见稿的正式称呼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名称上,意见稿规定了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其机构名称中应当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意见稿还明确了网贷机构的职责是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
意见稿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征求意见稿重申了此前监管机构部门提出的P2P借贷红线,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而且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文中还表示,不得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保本保息。
二、实行备案制管理
征求意见稿提出了网贷机构要实行备案制管理,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
不过文中提到了地方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作为备案机构,有权对备案后的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进行分类,但并没有明确如何分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评估分类等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继承十部委发布的《指导意见》的精神,指导意见重申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还应当依法向通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
三、发布十二大禁令,和担保说byebye
在业务方面,征求意见稿对于网贷平台发出了十二大禁令,这些禁令大多并不出乎意料,基本此前已经在业内流传多时。
其主要内容包括,禁止自融、禁止平台归集用户资金、禁止提供担保,禁止对项目进行期限拆分、禁止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禁止发放贷款、禁止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禁止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禁止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等。
另外意见对网贷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业务划清了界限,明确提出不得混合、捆绑、代理。
四、首提合格投资人制度,借款人不得多处借贷
对于投资人和借款人,征求意见稿也做出了多项要求,首先是网贷的用户必须是实名用户。
对于投资者, 征求意见稿要求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并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但对于如何确认投资者的资质,意见稿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出借人实行分级管理,设置可动态调整的出借限额和出借标的限制。
对于借款者,征求意见稿对同时通过多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者通过变换项目名称、对项目内容进行非实质性变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重复融资的行为进行了禁止。而且要求借款人不得在网贷机构之外发布同一项目的借款需求,这避免了借款者过度负债的情况,也使得利用个平各信息不互通的漏洞多处借款的行为得到制止。不过重点还是在执行的层面。
五、对线下业务做出限制
征求意见稿与平台进行线下业务做出了限制,提出“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
这一条还是强调网贷业务以线上为主,预计将对以线下业务为主的很多平台构成影响,那种在街边和小区派发传单广告,摆摊设点的行为可能将被重点打击。
六、借款记录、合同留存五年,主管机构将进行审查
征求意见稿要求网贷机构要保护出借人与借款人的信息安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记录并留存借贷双方上网日志信息,信息交互内容等数据,留存期限为5年。借贷合同到期后应当至少保存5年。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和技术,记录并妥善保存网络借贷业务活动数据和资料,做好数据备份。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的要求。。
上述条款对于网贷机构的IT实力做出了要求,随着近年来P2P平台遭受黑客攻击线下的行为的日益猖獗,网贷平台如何保护投资者和借款人的信息日益成为重要的话题。征求意见稿对此要求较为严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成立两年内,应当建立或使用与其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应用级灾备系统设施。
七、网贷项目募集期不超过10日,平台息差获利模式终结
征求意见稿对单一募资项目的募集期不得超过10日的要求意味着,平台不能再无限期的设定募集期。
在费用的分配上,“借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应当归出借人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与出借人、借款人另行约定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按照信息中介的定位,这意味着平台平台依靠息差获利的方式将被终结,手续费、服务费将成为网贷平台获利的主流。
八、强制应用电子签名制度
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说法,网贷机构要在交易中使用电子签名、电子认证时,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
九、提出纠纷解决制度,可诉讼
在纠纷解决的相关条款中,意见稿对出借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间、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借款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间等纠纷,给出了多条解决途径:1、自行和解;2、请求行业自律组织调解;3、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明确明细披露制度,会计师事务所成必备
意见稿对于信息披露的规定非常的细致,明确了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文中提出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并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送年度审计报告。这意味着会计师事务所将成为网贷披露的标配。
十二、中央建立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地方建立从业人员执业记录数据
对借款者来说,中央数据库和地方从业人员执业记录对借款者意味着未来重复借款的行为将得到遏制,对平台来说,平台的行为将录入中央数据库,从而加强对平台的监管,将强了对平台的约束力,相应的对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非常有利。
十三、明确存管非托管
文中多处提出,网贷机构应当对用户资金与自有资金进行隔离,要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资金存管合作。所谓的资金存管意味着,资金存管机构承担实名开户和履行合同约定及借贷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责任,但不承担融资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实质审核责任。
十四、设立不超过18个月过渡期
虽然P2P监管细则较为严苛,但对于不符合网贷监管细则的网贷平台,意见稿也提出了18个月的过渡期,这与此前的预期相同。
理财范联合创始人、CEO申磊解读:
《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是早前指导意见出台之后,中国网贷行业发展的一件大事,特别是在一些大平台陆续出现问题之后,对外界提振网贷行业的信心和扭转外界对行业的不利舆论,以及对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具备极其积极的作用。
整体来看,暂行办法基本上是对指导意见要求的细分,包括负责清单等监管方式都与行业猜测类似,在投资者教育、信息披露等方面都有很深入的规范,并在资金的银行托管、中央网贷数据系统以及备管管理等方面留下了进一步规范的空间,值得各平台和监管机构更深层次的沟通。
值得注意的是,其中第四十五条[过渡期安排] (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除违法犯罪行为外,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过18个月。)在暂行办法18个月的过渡期内,必将引发行业在业务合法合规方面的整顿和新一轮洗牌,理财范一直在积极和监管部门沟通,包括早期的增资和马上上线的银行托管,都是在积极响应监管要求,我们将会一如既往的做到业务创新的同时,完全符合管理办法要求,为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金融工场董事长魏薇解读:
监管细则重申网贷信息中介地位,强调“卖者有责,买者自负”理念。本次的监管细则重点明确了此前“指导意见”中信息中介的定义范畴。强调网贷平台的主要业务是提供信息服务,其需要承担信息披露的责任,但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另一个角度上,监管细则也明确了出借人应承担的义务,即应当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要求其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总的来说,本次监管细则重申了平台信息中介的地位,强调了“卖者有责,买者自负”理念,对借款人、平台、出借人都提出了相应要求。监管细则承认风险的客观,并要求借贷双方共同承担风险,这有利于打破此前行业中“劣币驱逐良币”的局面,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积木盒子:
明确P2P平台定位。征求意见稿开宗明义就界定了P2P平台的定位,也就是必须坚持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不许搞资金池,不许搞自融。前期出现的很多跑路现象,就跟搞资金池和自融有关,这一规定有助于减少此类现象。
确定监管的原则。征求意见稿规定由银监会负责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意见稿明确了网贷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要求,坚持底线思维,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此外意见稿还明确了平台的12项禁止行为。这些都体现了加强监管与鼓励创新相平衡的原则,有助于行业合规发展。
回归互联网与科技的本义。条例对线下业务做了严格的规定,明确只允许进行信息采集核实、待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强调从业公司必须强化技术能力,如网络信息安全、电子签名、征信管理等。
互联网金融或者说科技金融,其本意就在于利用科技的力量解决传统金融行业的一些问题,而不仅仅是利用互联网进行宣传营销,甚至滥用这个标签做线下的非法集资行为。这一规定有利于引导行业回归互联网金融的正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资金存管。意见稿明确要求平台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资金存管是保证用户资金安全的核心环节,同时,银行托管在监督平台的“业务符合逻辑,资金路径合理”上有督促作用。积木盒子下大力气与民生银行一起开发了行业中第一个完全意义上的资金托管系统,就是为了确保平台用户的资金安全,打造一个透明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这一规定对平台的技术能力是一个挑战,同时银行对于平台的资质也有较高要求,也必然会带来行业的新一轮洗牌。
盈灿集团副总裁、网贷之家CEO石鹏峰解读:
本次监管细则的征求意见稿内容详细,对很多之前模糊的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最有亮点的包括:
1、监管权力下放,明确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的相关指责。
2、负面清单制,从行为角度出发明确了明令禁止的行为。主要包括不得自融、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不得期限错配、不得混业经营、不得造假欺诈、不得股票配资、不得向非实名用户公开宣传融资项目。
3、备案制,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备案,且仅仅是备案和信息公示,备案不构成认可和评价。
4、强调投资人的风险教育、风险认知与自我承担,不仅规范了从业机构,还对借款人和投资人的权利保护和自身义务做了明确规定,要求从业机构引导投资人进行小额分散投资。
5、对于正常的“倒闭”作出了规定,第二十四条明确说明了对于平台业务暂停与终止的情况下如何妥善处理尚未结束的借贷关系。以及平台自身的破产请选要与投资人和借款人的资金区分处置。这有利于行业的良性洗牌,从而减少和终结洗牌过程中恶性事件带来的影响和损失。
6、网贷平台不得通过线下渠道开展宣传、揽客等业务,这可能会影响到部分有线下针对投资人的营业网点的平台。
7、第二十五条可能导致大量平台的自动投标功能受限,尤其是类似一些平台的xx计划、xx团等形式的自动化投资决策服务也将受到限制。
8、对于融资信息的披露和平台自身业务情况的披露作出了详细的说明,充分的、统一标准的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全社会对于P2P行业的监督,也有利于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对于行业的监督与监管。这将大大增加骗子的诈骗难度,也会增加问题机构的违规成本。
随着那些破坏行业声誉的“骗子”被清理出局、那些扰乱市场秩序的“违规行为”被逐步规范,剩下合规的从业机构在一个公平、统一的标准规则下充分的竞争,未来行业必将迎来真正意义上的春天,驶向更为宽广的蓝海。
9、总体来说,整个监管细则给出了明确的规范目标和执行路径,并且设立了18个月的过渡整改期,对于行业未来的健康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也为各种问题的规范整改留有了足够的时间。
最新出炉的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看似对平台进行了诸多限制,实则在对整个网络借贷行业进行细心地呵护,体现在以下几点:
1)没有采取审批制或强制性行业门槛。对比配资事件引发的互联网证券业一刀切地监管方法,《意见稿》的备案式、负面清单监管方法更符合市场经济规则,也显示出网络借贷在当前和未来的中国实体经济中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2)18个月的过渡期,比很多平台的岁数斗大。《意见稿》中的负向清单或多或少地涉及了行业内的绝大多数平台,也就是说绝大多数平台都有进行合规性调整的需要。18个月的过渡期可说相对宽容,无论是针对业务调整、产品优化还是资源的重新配置,应该都有足够的时间。
3)隐含了对平台的金融性和系统性风险保护。《意见稿》在负向清单之外,明确规定的以下三点:a. 平台需承担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义务b.平台不允许提供担保c. 出借人需要了解和承担非保本性金融产品的风险。
换句话说,只要平台尽到了所有责任和义务,那么不必对各类突发的金融性或系统性风险承担所有损失。
4)明示了平台的破产保护。依然,对于尽到了所有责任和义务的平台,如果进行业务终止,《意见稿》中给出了相应流程和纠纷的解决办法。
5)并没有严厉封杀创新空间。虽然负向清单中包含了大量的不能进行的业务方向,但依然留给了各个平台足够的创新空间。相信对于有责任心、真心想为用户服务的平台来说,一定能找到用户体验和监管合规的平衡点。
宜信观点: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非常重要和及时,行业从业者期盼许久,宜信更是盼了近10年。宜信在过去10年的发展过程中一直坚持“合法合规、利国利民”的发展原则,审慎、创新地发展普惠金融和互联网金融。管理办法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行业将在智慧的监管下进入稳健有序、健康发展的阶段。
这次的管理办法充分体现了《指导意见》的整体要求和监管思路,明确了市场自律为主、行政监管为辅,行为监管为主,机构监管为辅的监管原则,既有助于继续推动网贷行业的持续创新,又能够通过自律与他律使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管理办法采用备案制,减少行政审批,更强调事中与事后的监管,也为行业的持续创新创造了更大的空间。
管理办法通过负面清单管理的方式,清晰界定了网贷行业的边界,明确网贷机构不能从事的十二项禁止行为,为行业划了12道红线,为行业未来的发展明确了方向。
本次的管理办法除了继续强调此前已经在央行的《指导意见》中提到的要求选择银行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以实现机构自身资金与客户资金的隔离管理,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之外,还非常重视机构的信息披露,平台除了需要披露融资人基本信息、风险评估情况等基础信息外,对于平台的经营管理情况,包括定期的第三方审计数据同样提出了要求,体现了通过加强信息披露,让投资人自主决策自行承担风险的监管思路。宜信旗下的在线网贷平台宜人贷早在今年上半年就开始推动和实施银行资金托管,并于今年年底在美国纽交所正式上市,宜人贷的上市文件经过了第三方机构的严格审计和尽职调查,对经营管理数据进行了详尽的披露,作为上市公司,宜人贷也将继续全面披露其经营管理的数据。
宜信作为中国P2P行业的引领者,一直致力于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发展普惠金融与互联网金融业务,我们不向客户承诺保本保息及向客户提供担保;宜信的P2P业务目前已经全部实现通过宜人贷等在线服务平台为出借人提供在线服务;我们的P2P业务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让投资更加分散,更好地防范风险;我们在几年前就开始大规模实施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等手段,更好地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客户的利益;我们也是最早实施银行资金托管以及进行充分信息披露的从业机构。
管理办法的出台为行业的规范发展指明了方向,对网贷行业的长期发展是利好,我们也将按照监管办法的要求继续完善平台建设,打造合规、稳健发展的行业标杆企业。
摘自:凤凰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