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挂牌的条件

2016-01-20 17:23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针对中小型非上市股份公司公开转让股份、融资、并购等相关业务提供服务。
      自《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公布起,全国股转系统申请挂牌的股份公司已不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凡符合业务规则挂牌条件的公司均可申请挂牌;2013年6月20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对挂牌条件予以细化,为中小企业挂牌上市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2016年申请新三板挂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挂牌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受股东所有制的限制,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将上述六项挂牌条件进行细化,形成基本标准如下: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依法设立,是指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设立的主体、程序合法合规;
      国有企业需提供相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地方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关于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设立批复文件;《公司法》修改(2006年1月1日)前设立的股份公司,须取得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可同时经营一种或多种业务,每种业务应具有相应的关键资源要素,该要素组成应具有投入、处理和产出能力,能够与商业合同、收入或成本费用等相匹配。
      公司业务在报告期内应有持续的营运记录,不应仅存在偶发性交易或事项。营运记录包括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交易客户、研发费用支出等。
      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并披露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公司不存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中列举的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事项,并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治理制度健全
      公司依法建立“三会一层”,并按照《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等规定建立公司治理制度;公司“三会一层”应按照公司治理制度进行规范运作;公司董事会应对报告期内公司治理机制执行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法合规,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涉及以下情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刑事处罚;受到与公司规范经营相关的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情节严重的界定参照前述规定;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和遵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不应存在最近24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公司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下列情形: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前形成的股东超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确认的除外;
      公司股票限售安排应符合《公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在区域股权市场及其他交易市场进行权益转让的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的发行和转让等行为应合法合规;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纳入合并报表的其他企业的发行和转让行为需符合本指引的规定。

来源:新三板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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