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全版关于顺丰借壳上市完整操作方案详解(非常透彻!)(二)
2017-11-17 15:31
三、本次交易的性质
(一)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未经审计的最近一年末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告相关指标的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鼎泰新材 顺丰控股 交易金额 计算依据 指标占比
资产总额 88,541.15 3,471,657.33 4,330,000.00 4,330,000.00 4,890.38%
资产净额 70,800.22 1,369,573.62 4,330,000.00 4,330,000.00 6,115.80%
营业收入 66,846.55 4,810,115.48 - 4,810,115.48 7,195.76%
由上表可知,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同时,本次交易涉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本次交易需提交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二)本次交易构成借壳上市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王卫先生。本次交易中,拟购买资产的资产总额与交易金额孰高值为4,330,000.00万元,占上市公司2015年末资产总额88,541.15万元的比例为4,890.38%,超过100%;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借壳上市,需提交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有关本次重组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等有关规定的说明请详见本预案“第九章本次交易的合规性分析”之“二、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三)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完成后,王卫先生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明德控股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本次交易系本公司与潜在控股股东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方在相关决策程序时需回避表决。
四、本次交易相关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1、合同主体和签订时间
合同主体:鼎泰新材、顺丰控股全体股东(明德控股、嘉强顺风、招广投资、元禾顺风、古玉秋创、顺信丰合、顺达丰润)、刘冀鲁及其一致行动人刘凌云;
签订时间:2016年5月22日
2、重大资产置换
鼎泰新材以全部资产及负债(作为置出资产)与顺丰控股全体股东持有的控股100%股权(作为置入资产)的等值部分进行置换。
以2015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本次交易置出资产的预估值为8.1亿元。考虑2016年5月17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拟进行的1,634.45万元现金分红,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以拟置出资产预估值为基础并扣减上述拟实施的现金股利分配,本次交易置出资产初步作价8亿元。以2015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拟置入资产预估值为448亿元,由于2016年5月3日顺丰控股召开股东大会,决议以现金分红15亿元,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以拟置入资产预估值为基础并扣减上述拟实施的现金股利分配,本次交易顺丰控股100%股权的初步作价为433亿元。置出资产及置入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以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置出资产及置入资产的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值为依据,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置出资产与置入资产定价的差额部分由鼎泰新材向顺丰控股全体股东发行股份进行购买。
3、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鼎泰新材向顺丰控股全体股东非公开发行股份(“对价股份”)支付置换差额,对价股份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本次发行的股票发行价格为鼎泰新材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为21.66元/股。
2016 年5 月17 日,鼎泰新材召开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鼎泰新材拟以截至2015 年12 月31 日的总股本116,746,170股为基数,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1.40 元(含税),现金分红总额为1,634.45 万元,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其全体股东每10 股转增10 股。经除权、除息调整后,本次股份发行价格调整为10.76 元/股。
在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的股票发行日期间,鼎泰新材股票发生其他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则作相应调整,发行股份数量也随之调整。最终发行价格尚需经鼎泰新材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发行价格的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 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增发新股或配股数为K,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为A,每股派息为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则:
最终发行价格尚需经鼎泰新材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本次发行股份的数量根据置出资产与置入资产定价的差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鼎泰新材按照其在顺丰控股的持股比例确定其各自用于资产置换的资产价值及其享有的置入资产的权益份额。
顺丰控股任一股东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鼎泰新材新增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
为:顺丰控股任一股东获得的新增股份数量=(置入资产交易作价-置出资产交易作价)×顺丰控股任一股东在顺丰控股持股比例÷本次发行价格。除明德控股外,顺丰控股任一股东依据前述公式计算取得的对价股份数量精确至股,对价股份数量不足一股的,其自愿将尾数部分让渡由明德控股享有,明德控股最终获得的股份数量亦精确至股。最终发行数量尚需经鼎泰新材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关于顺丰控股全体股东对本次获得的新增股份锁定承诺安排,具体见本章“二、本次交易具体方案”之“(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3.锁定期”。
4、置入资产及置出资产的交割
鼎泰新材确定或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承接公司”),用以承接置出资产包含的资产、负债、人员及业务(以下简称“资产注入”),并着手进行资产注入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在鼎泰新材和顺丰控股全体股东对资产注入完成情况书面确认后,再办理置出资产工商变更手续。上述资产注入及置出工作应于《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生效后的60个工作日内(或经各方书面商定的其他日期)完成。
若前述资产于该期间内无法置出的,顺丰控股全体股东将不主张相关权利,由鼎泰新材和顺丰控股全体股东另行协商处理方式(但不得延迟本次交易拟置入资产的交割手续及新增股份的发行及登记手续的办理)。
交易对方应于《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生效后的60个交易日内(或经交易各方书面商定的其他日期)完成置入资产的工商变更手续。交易对方将其分别持有的顺丰控股的股权工商变更至鼎泰新材名下,并经鼎泰新材确认,即视为交易对方已履行完毕置入资产交付义务。
5、过渡期及期间损益约定
具体见本章“二、本次交易具体方案 ”之“(四)过渡期间损益安排”。
6、人员安置
根据“人随资产走”的原则办理鼎泰新材现有员工的劳动和社保关系转移工作,与置出资产相关的所有员工(包括所有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普通员工)由承接公司负责安置。
对于置出资产所涉及的鼎泰新材下属子公司的相关员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改变该等员工与其工作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原劳动合同关系继续有效。对于置入资产所涉及顺丰控股的相关员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改变该等员工与其工作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原劳动合同关系继续有效。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成后,鼎泰新材将重新聘任公司运营所需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
7、债权债务处置
置出资产包含的所有债权、债务均转由承接公司享有或承担;置入资产包含的所有债权、债务仍由顺丰控股按相关约定继续享有或承担。
8、违约责任
《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协议任何一方(此时称“违约方”)根本违反协议约定,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完成的(以下简称“根本违约”),则对方(此时称“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经济损失的,违约方还应进一步就差额部分足额赔偿守约方,如出现其他根本违约以外的违约行为,则违约方需就守约方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足额赔偿守约方。
9、生效条件
《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中各方的声明和保证条款、违约责任条款和保密条款在协议签署后即生效,其他条款自下述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
(1)协议各方完成协议的签署;
(2)鼎泰新材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3)顺丰控股全体股东各自内部决策机构批准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及本次发行;
(4)中国证监会核准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
(5)鼎泰新材股东大会同意明德控股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鼎泰新材股份;
(6)顺丰控股已经依法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10、变更及解除条件
《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变更和修改,应经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对协议的变更和修改构成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协议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因不可抗力导致协议无法履行,经协议各方书面确认后协议终止;
(2)协议各方协商一致终止协议;
(3)协议任何一方严重违反协议,导致对方不能实现协议目的的,守约方有权终止协议;
(4)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或多项的,协议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单方解除协议:
因政府主管部门、证券交易管理部门、司法机构对协议的内容和履行提出异议从而导致协议终止、撤销、被认定为无效,或者导致协议的重要原则条款无法得以履行以致严重影响签署协议之目的;
有权政府主管部门明确表示不同意协议的部分条款且该部分条款对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产生实质性影响以致严重影响签署协议之目的;
协议所依赖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包括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发布的规定等)发生变化,致使协议的主要内容不合法,或由于国家的政策、命令而导致协议任何一方无法履行其在协议项下的主要义务。
无论因何种原因致使协议终止、解除、被撤销或被认定为无效,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均不再实施,置出资产仍由鼎泰新材所有,置入资产仍有顺丰控股全体股东所有。
(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1、合同主体和签订时间
合同主体:鼎泰新材、顺丰控股全体股东(明德控股、嘉强顺风、招广投资、元禾顺风、古玉秋创、顺信丰合、顺达丰润);
签订时间:2016年5月22日
2、补偿测算对象
鼎泰新材和顺丰控股全体股东(以下合称“双方”)一致确认,《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下进行补偿测算的对象为鼎泰新材拟购买的顺丰控股所涉及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均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3、利润补偿期间
顺丰控股全体股东承诺,本次交易利润补偿期间为2016年、2017年、2018年(以下简称“利润补偿期间”)。如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对上述利润补偿期间另有要求的,为保证本次交易的顺利进行,双方同意将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利润补偿期间进行调整。
4、保证责任及业绩承诺与承诺
顺丰控股全体股东保证,标的公司在利润补偿期间实现的净利润数(以下简称“实现净利润数”)不低于顺丰控股全体股东承诺标的公司在利润补偿期间实现的净利润数(以下简称“承诺净利润数”)。
顺丰控股全体股东承诺,顺丰控股2016年度、2017年和2018年度净利润不低于21.8亿元、28亿元和34.8亿元,最终顺丰控股承诺净利润数将不低于由交易双方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相关的预测净利润数,届时由交易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5、利润差额的确定
鼎泰新材将分别在利润补偿期间相应年度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标的公司实现净利润数与前述承诺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上述实现净利润数,以鼎泰新材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中披露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标的公司净利润数计算。
6、利润补偿方式及数额
(1)补偿金额的确定
根据鼎泰新材聘请且经双方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如果标的公司在利润补偿期间截至每个会计年度期末实际净利润数(累计数)未能达到承诺净利润数(累计数),则鼎泰新材应在该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十日内:
以书面方式通知交易对方关于标的公司截至该年度末实现净利润数(累计数)小于承诺净利润数(累计数)的事实以及应补偿的股份数量,不足部分以现金补偿的方式进行利润补偿;交易对方在各承诺年度的具体股份补偿数额和现金补偿金额的计算方式如下,下述股份补偿数额和现金补偿金额由交易对方按照其各自原持有的标的公司的股份比例相应承担: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标的公司截至每一利润补偿期末承诺净利润累计数-标的公司截至每一利润补偿期末实际净利润累计数)÷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间内各年度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标的股权作价÷本次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已补偿股份数量;
当期应补偿现金金额=(每一承诺期间当期应补偿股份数-每一承诺期间当期已补偿股份数)×本次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
如在承诺年度内鼎泰新材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分配股票股利等除权事项的,则应补偿股份数量相应调整为:当期应补偿股份数(调整后)=当期应补偿股份数(调整前)×(1+转增或送股比例);前述公式中的“本次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亦相应进行调整。
如在承诺年度内鼎泰新材有现金分红等除息事项的,交易对方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在回购股份实施前上述年度累积获得的分红收益,应随之赠送给鼎泰新材。
在计算利润补偿期间相应年度期末的应补偿股份数或应补偿金额时,若应补偿股份数或应补偿金额小于零,则按零取值,已经补偿的股份及金额不冲回。
(2)补偿方式
标的公司在利润补偿期间实现的净利润数未达到承诺净利润数的,顺丰控股全体股东应首先以本次交易取得的鼎泰新材股份进行补偿,当股份补偿的总数达到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总数的90%后,顺丰控股全体股东以现金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方式如下:
在鼎泰新材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出具上年度审计报告之日起60日内,由顺丰控股全体股东向鼎泰新材支付该年度需补偿给鼎泰新材的全部股份和现金,未能在前述期限之内补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补偿责任并按日计算延迟支付的利息,日利率为未付部分的万分之五。
(3)顺丰控股全体股东向鼎泰新材支付的补偿总额不超过标的股权作价。
(4)如触发股份补偿条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由鼎泰新材董事会负责办理鼎泰新材按照人民币1元的总价回购顺丰控股全体股东持有的该等应补偿股份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注销。
(5)承诺期限届满后的减值测试及补偿
在利润补偿期届满后三个月内,鼎泰新材应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则及要求,对标的公司出具《减值测试报告》。除非法律有强制性规定,《减值测试报告》采取的估值方法应与拟置入资产评估报告保持一致。如:标的公司期末减值额>已补偿现金+已补偿股份总数×对价股份的发行价格,则补偿义务人应对鼎泰新材另行补偿。
补偿时,先以本次交易取得的对价股份进行补偿,仍不足的部分以其自有或自筹现金或鼎泰新材认可的其他方式向鼎泰新材全额补偿。
标的公司减值应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应补偿的金额=期末减值额-在承诺期内实际利润未达承诺利润已支付的补偿额。无论如何,标的公司减值补偿与利润补偿合计不应超过标的公司的购买价格。
7、生效及变更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经双方签署且《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生效之日起生效。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变更须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各方同意,如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协议约定另有要求的,为保证本次交易的顺利进行,各方将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积极协商调整《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具体约定。
8、违约责任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任何一方(此时称“违约方”)根本违反《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完成的(以下简称“根本违约”),则对方(此时称“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经济损失的,违约方还应进一步就差额部分足额赔偿守约方,如出现其他根本违约以外的违约行为,则违约方需就守约方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足额赔偿守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