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简称PE)指在我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
(一)类型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1. 公司型
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投资者即为基金公司的股东(股东人数需受《公司法》限制),公司成立后,对外以股权投资的形式投资于非上市企业,取得投资收益后按基金公司《公司章程》的约定或出资比例进行股息、红利的分配。同时,可另成立一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该基金公司的投融资运作。
2.有限合伙型
这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较为常见的一种类型。通常,某项目的发起人先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然后以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GP(普通合伙人)、其他基金投资人作为LP(有限合伙人)共同成立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再以该有限合伙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取得投资收益后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在GP与各LP之间进行利润分配。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投资人数上受《合伙企业法》二至五十个合伙人的限制。
(二)相关主体
1.基金管理人
即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公司或合伙企业,负责基金的募集、设立、备案、投融资、收益分配等一系列活动,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不需要行政审批,但是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管理人登记手续、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并如实申报相关信息。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2.私募基金
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发行私募基金不需经过行政审批,但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填列相关信息。私募基金备案时需注明该基金属于公司型、有限合伙型或契约型。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可以开立相关证券账户,私募基金证券账户名称一般为“基金管理人全称-私募基金名称”。
3.基金托管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托管人托管,私募基金一般会委托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作为托管机构管理资金、进行结算与支付,以保障私募基金资金的独立性。托管机构按《基金合同》约定收取托管费。
4.合格投资者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是指投资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万元并符合下列要求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的个人。
需注意: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通过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包括已备案的私募基金等)再投资于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以及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5.投资顾问及其他投资机构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中,一般还会涉及投资顾问、基金销售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咨询机构,这些服务机构一般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并取得相关报酬。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务处理
(一)公司型
1.基金公司
基金公司取得非上市标的公司股息红利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基金公司转让标的公司股权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需并入基金公司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投资人
对于来自于基金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所得,投资人是公司时免征企业所得税,投资人是个人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有限合伙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自身不是纳税义务主体,投资人应区分股息红利所得或股权转让所得分别进行税务处理。
1.合伙企业取得股息红利,合伙人的税务处理
合伙企业从被投资方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合伙企业按代收代付处理,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文件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除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外,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由于投资人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投资于标的公司,不属于直接投资,故不能享受免税优惠。因此,当合伙人为法人的,其股息红利所得,需应并入法人当的所得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2.合伙企业转让被投资方的股权,合伙人的税务处理
合伙企业转让被投资方的股权,合伙企业取得的收益应当按照合伙比例划分,其中,归属于法人合伙人的收益,应并入其当年度所得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合伙人为自然人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3.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基金的特殊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文件规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如果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可合并计算其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抵扣;当年抵扣后有结余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如果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基金并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当其投资人是公司时,可穿透享受创业投资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优惠。
随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发布,越来越多的私募股权基金选择有限合伙形式。对比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具有以下优势:第一,出资方式灵活。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普通合伙人还可以用劳务出资。第二,避免了“双重课税”,税赋相对较低。对于公司制基金个人股东分配的收益,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双重税。而对于有限合伙制基金,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所得税,避免了“双重课税”,税负相对较低。第三,激励机制有效、收益分配灵活。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可按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分配,灵活性大,收益可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因此,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成为目前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流,而根据目前的主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分配顺序:首先返还有限合伙人之累计实缴资本;其次支付有限合伙人优先回报;再次按照有限合伙人优先回报的约定比例向管理人及普通合伙人分配弥补回报;最后,剩余收益在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间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