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20全球投资指导原则》的达成和落实,将使得中国在国际投资战略上占领产业链和价值链的高端、规则的高端、道义的高端。
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世界投资报告2016》,2015年发生的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间纠纷的仲裁案例达70起,这是年度数据的一个新纪录。最新趋势显示,发达国家作为东道国涉案比例提高,达到了40%。
在9月2日召开的G20杭州峰会上,与会各国领导人经过认真商讨,最终通过了全球首份《G20全球投资指导原则》。该《指导原则》是在今年7月召开的G20贸易部长会议上,由中国促成的。由此,继多边贸易体系、多边金融体系之后,投资体系将不再是空白,世界各国、各地区间的投资协定谈判将有章可循,这不仅将有助于提振国际直接投资、促进世界经济复苏,而且对处于高速发展阶段的中国企业走出去将产生深刻而积极的影响。
《指导原则》的诞生有着复杂深刻的国际背景,笔者认为主要与四股力量的推动密切相关:
1. 全球经济低迷需要外国投资继续担当主引擎;
2. 经济全球化遭遇曲折急需一个多边投资协定;
3.全球产业体系和价值链重构需要投资指导原则;
4. 遏制投资保护主义趋势也需要多边投资指导原则。
该原则的诞生既体现了经济全球化不可逆转的一面,也表明人们对投资保护主义及其后果的担忧。
· 从九个角度制定游戏新规 ·
二十国集团在《指导原则》序言中指出,达成《指导原则》的目的是“为了建设开放、透明和有益的全球投资政策环境,促进国际国内投资政策协调,促进包容的经济增长和可持续发展”。因而在政策方向上《指导原则》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反对投资保护主义
《指导原则》指出,“认识到全球投资作为经济增长引擎的关键作用,政府应避免与跨境投资有关的保护主义”。《指导原则》第一条表达了两层意思,一是重振国际直接投资这一驱动全球化和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并且由此提振与投资相关的国际贸易,是G20领导人达成的重要共识和共同使命;二是投资保护主义是国际直接投资和经济增长的敌人,各国政府都不要采取投资保护主义政策。
外资政策应开放、公平、透明和稳定
《指导原则》提出,“投资政策应设置开放、非歧视、透明和可预见的投资条件”。这一条说明各国政府对外资设立条件是主权范围的事,但要保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各国对外国投资政策总体方向要更加开放,而不是收紧;二是各国对内资和外资政策要公平,要给予国民待遇,而且对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外资应该一视同仁(除非签有自由贸易协定),不能搞差别待遇;三是各国的外资政策要公开透明,而不要搞暗箱操作;四是各国的外资政策要保持稳定性和连续性,以确保投资者能够对投资回收和利益有基本的可预见性,而不会因为东道国外资政策频繁调整导致投资者的投资计划调整或者遭遇政策风险引发的经济损失。
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利益
《指导原则》指出,“投资政策应为投资者和投资提供有形、无形的法律确定性和强有力的保护,包括可使用有效的预防机制、争端解决机制和实施程序。争端解决程序应公平、开放、透明,有适当的保障措施防止滥用权力。”这里面包含基层含义:一是各国应该对外国投资及投资者采取更加有力的法律保护、政策保护(在没有外资立法的情况下);二是这种保护应该覆盖发生外资纠纷事前预防、事中处置和事后结果;三是为了防止东道国政府和司法滥用权力对外资造成不利,争端解决的过程也要保持公正、公开、有透明度。
外国投资者有机会参与外资政策的制定
《指导原则》指出,“投资相关规定的制定应保证透明及所有利益相关方有机会参与,并将其纳入以法律为基础的机制性框架。”此款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投资相关规则的制定,应该保持公开透明;二是投资相关规定的制定过程应该让包括外国投资者在内的各方参与;三是这种参与的机会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形成机制,而非一种施舍或恩惠。
影响投资的政策体系应该内外协调一致
《指导原则》指出,“投资及对投资产生影响的政策应在国际、国内层面保持协调,以促进投资为宗旨,与可持续发展和包容性增长的目标相一致。”这里面体现以下含义:一是各国拟定的投资政策或可能影响到外资的政策,应该在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保持协调一致,而不应该形成两张皮,特别是不能采取单边主义,不能用国内法制约国际法;二是投资和与投资相关的政策目标应该是促进投资而非限制投资,应该支持可持续发展和包容性增长,而不应该将发展中国家排斥在外,没有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投资就无法实现世界经济的可持续增长。
重申各国政府为了公共利益有权对外国投资进行管制
《指导原则》指出,“政府重申有权为合法公共政策目的而管制投资”。意味着政府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可以且应该对外国投资行使管理权。
各国的投资促进政策要有效吸引外国投资
《指导原则》指出,“投资促进政策应使经济效益最大化,具备效用和效率,以吸引、维持投资为目标,同时与促进透明的便利化举措相配合,有助于投资者开创、经营并扩大业务。”此款有以下含义:一是各国政府的投资促进政策应产生最大的经济效益——吸引或维持外国投资;二是促进政策应该与公开透明的投资便利化措施呼应协调,才能帮助外国投资者在当地开创业务、经营业务、扩大业务。
各国外资政策应引导外国投资者承担企业社会责任
《指导原则》指出,“投资政策应促进和便利投资者遵循负责任企业行为和公司治理方面的国际最佳范例”。就是说,各国的外资政策并进应该有经济目标,而且应该包括社会目标,应该能够促进外国投资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并成为公司治理的国际样板。
只有国际合作才能应对投资政策的挑战
国际社会应继续合作,开展对话,以维护开放、有益的投资政策环境,解决共同面临的投资政策挑战。
上述原则是基于各国的国际承诺才达成的,但考虑到各国国内发展的实际情况和更广泛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发展重点,这些原则是非约束性的,可为制定国际国内投资政策提供参考。
· 将在四个层面直接影响我国对外投资 ·
2015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超过1400亿美元,连续四年保持世界第三大外资来源地,对东道国经济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就业、增加税收、能力建设等,都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当前和未来一个时期,我国调整经济结构、促进产业升级、优化贸易结构、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新格局,都需要大规模走出去,推动国际基础设施合作、推进国际产能合作、引进国际高端智力资源,促进我国在全球产业体系重构中实现价值链地位跃升。
然而,近年来,随着我国企业走出去步伐的加快,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遭遇到的政策和法律风险都陡然增多:一些发达国家实行投资保护主义,以威胁“国家安全”为借口,阻止中资企业对一些“重大项目”和“敏感项目”开展并购;一些国家政府以国内民众意愿为名,对中资企业投资开发或中标建设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毁约,给中企造成严重损失;一些发达国家的政策法律不公开、不透明,高深莫测,实际上暗箱操作,影响中资企业的投资并购活动;一些发展中国家外资政策不仅没有可预期性,甚至缺乏基本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短期内调整频繁,反复无常,严重损害了中方企业的利益;更有甚者,部分国家的外国投资政策不公正、不统一,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几个国家采取歧视性政策,限制中国企业在当地投资和发展……
凡此种种,都说明中国作为对外投资大国迫切需要一个更加有利的国际投资环境。因此,G20杭州峰会达成的《指导原则》,体现了中国主张、中国智慧,更体现了中国直面挑战的勇气,因为《指导原则》的达成和落实,将使得中国在国际投资战略上占领产业链和价值链的高端、规则的高端、道义的高端。
第一,《指导原则》将对我国正在进行的重大贸易和投资谈判发挥引导作用。我国正在进行与美国和欧盟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BIT)谈判、与部分国家的自由贸易协定(FTA)谈判,《指导原则》的诞生将成为我国开展谈判的重要依据,特别是在反对投资保护主义,倡导外资政策的开放、公平、透明和稳定等方面,对从规则上伸张正义、争取公正公平待遇,逐步减少乃至消除那些针对中国企业的“安全门”障碍和歧视性措施,给中国企业在发达国家市场提供更多的市场准入机会,为企业获取高端智力资源、专利和技术资源、营销渠道和品牌资源等,向国际产业链和价值链上游布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二,《指导原则》有助于动员更多的发展中国家参与由中国引领的“一带一路”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指导原则》重申了外国投资在拉动经济增长中的关键作用,有助于各国政府提高对利用外资的认识,引导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制定实施有效的投资促进政策,主动改善投资环境加入国际产业链体系,增强对包括我国投资者在内的外资吸引力。这将有助于我国对外投资,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开展基础设施合作,建立生产基地和原材料供应基地(各类园区),整合国际资源,降低生产运营成本,形成部分产业转移,构建以我为主的跨国产业体系,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指导原则》有助于各东道国依法保护我国投资者的利益,妥善解决各种争端特别是近年来我国企业遭遇东道国政府毁约的案件,对于我国企业预防海外投资利益纠纷、以公正、公开透明的程序解决纠纷提供了重要依据,防止东道国政府和司法机构滥用权力对我国企业的投资利益造成损失。
第四,《指导原则》有助于提高我国企业的跨国经营能力,培育一批世界水平的跨国公司。近年来,随着我国进入《财富》世界500强、《世界投资报告》100强、《工程新闻纪录》250强企业数量的增多,国际社会对中国跨国企业的关注度越来越高,不仅关注经济指标、技术指标,更加关注社会指标,中国政府主管部门也在多项规章制度中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指导原则》在各国政策中得到体现,中国跨国公司在治理体系也会更加完善,成为负责任的国际典范。